时间:2024-04-30 07:44:0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2-3:认定证据正确,实际价值代数算错了 【基本事实】 《判决书》第19页: 综上,被告时奔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一 一审计算赔偿的时候选择错误数据造成结果错误。 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那么,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呢? 【1】被告观点: ①《判决书》第15页,被告时奔陈述:案涉商品100万级别的说法是直播间的宣传和真翡翠的价值 【100万级别即100万标价,见《附件1-1:百万级别即一百万的问题》】。 ②《判决书》17页,被告时奔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对100万翡翠价格进行任何磋商,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基础…… 原告备注:实际交易价格的法律词汇叫“价款”,即1199元!一审并没有选择实际交易价格概念,而是选择了实际价值。 【2】原告观点: 《判决书》第17页,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其陈述的商品价值100万元……进行赔偿。 【3】法庭认定:《判决书》第17页 ①从文义解释上看,……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 ②从习惯解释上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 ③从诚信解释上看,……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 ④综上,……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 【4】综上 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00万元*3赔偿300万元,三套900万元。 由于一审法院计算错误,希望二审改判。 二 【原告观点】 【1】《消保法》与判定结论不符。 《判决书》列出《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①《判决书》陈述“应当按照涉案商品的实际价值”,不是《消保法》“商品的价款”。《消保法》保护的是“商品的价款”,与商品实际价值不是同一概念。所以该判决不适用《消保法》。 ②原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没有按《消保法》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原告是依据本案合同,“如果买到假的,假一赔三,按市场价赔”《附件2-2:假一赔三的赔偿标准》,合同法的核心是履行承诺,依合同法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惩罚性违约金三百万。巧合在都有“假一赔三”,本案中,“假一赔三”有两个含义,所以有点乱,需要捋一捋。 一审使用《消保法》错误,应使用《民法典》。 ③深度讨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商品的价值不是支付的价款。这两个概念代表的数值有时候相等,但更多时候不相等,尤其直播带货,几乎没有相等的,有的甚至相差非常巨大。比如以100元交易的鞋子,偏偏要说某某品牌1万元的货清仓。如果按价款赔偿3倍,有时候不疼不痒,多卖三双就回来了,还会继续售卖假货。如果按宣传价(直播间都说是商品实际价值,品牌店价格、吊牌价等)赔偿,则会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利大于弊。 ④法律人罗翔,“天价维权……利大于弊…… ⑤刘强东:只要卖一件假货,我们索赔额度,起步索赔是100万,……和工商局、质监局联动,后台信息打通,让工商局去查他的货,……让这家公司彻底倒闭。 【3】原告作为消费者并没有提出要求按《消保法》赔偿损失。原告依据的是合同法,合同的核心是履行承诺,依法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惩罚性违约金三百万。巧合在都有“假一赔三”,所以比较混乱。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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