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3 11:5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本案已经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检察监督、复查;已经走完所有法律过场。期间也进行了举报、信访。本人对结果不爽。现在正依法进行媒体和社会监督,百度一下“邓鑫法官”、“郭震法官”可看舆情。
一、先看案件最终判决 1.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2. 沪长检民监〔2025〕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修改为“因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共3单,依法向申请人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申请人赔偿10791元”。
二、仅看核心判决这一句话就存在至少两个大问题: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1. 如果判决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概念错误: 首先,《消保法》是“价款”的三倍,不是 “实际价值” 三倍; 其次,《消保法》并无“假一赔三”概念,甚至连“假”字都没有,《判决书》核心判决应使用严谨的法律词汇,不能用百姓俗语; 第三,《消保法》无“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四,更重要的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本案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在原告看来,本案是被告邮寄假货造成合同违约,依约赔偿,不是被告销售假货欺诈侵权; 最后,“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原告没有依据《消保法》欺诈提出赔偿诉请,不诉不理,一审超出诉请范围。
2. 如果判决用的是《民法典合同法》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则1199元事实认定错误:“实际价值1199元”无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1199元是价款; 有证据证明标的物缅甸A货翡翠套装实际价值是100万元,也因此产生了本案巨额索赔。
京东刘强东,卖家只要卖一件假货,我们索赔额度起步索赔100万,……让这家公司彻底倒闭。 法律人罗翔,如果中国老百姓都敢去行使天价索赔,就不会有那么多错综复杂的食品问题。希望你也敢。 本案是依法索赔,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希望你支持我,就像支持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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