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6 17:34:0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上海长宁法院邓鑫法官在无合议庭授权情况下违法办案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和上海一中院郭震审判长逃避缺席再审听证相反,长宁法院邓鑫法官却是在无授权情况下两次主持证据交换,疑似违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邓鑫应依法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中指出,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主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一、本案合议庭组成时间:2024年3月22日 【证据1】《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 二、第一次证据交换时间:2023年12月18日。 【证据2】《证据交换笔录1》:2023年12月18日。 《笔录1》第1-2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此时没有合议庭,更没有委托。明知违法、虚假陈述。邓鑫法官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私自办案,违法。
三、第二次证据交换时间:2024年1月18日。 【证据3】《证据交换笔录2》:2024年1月18日。 《笔录2》第1-2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此时依然没有合议庭,合议庭也不可能委托。邓鑫法官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私自办案,违法。
四、《判决书》与《笔录》中的虚假陈述 【证据4】《判决书》 《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什么要说合议庭组成于证据交换之前——明知违法审案,掩盖事实。
五、邓鑫法官明知无合议庭授权违法办案。 在没有合议庭的情况下,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情况下,邓鑫法官非法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 “法无授权不可为”,邓鑫应依法接受处罚。 请组织查证、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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