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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郭震在(2024)沪01民申350号案件渎职问题

时间:2025-12-16 18:35:3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审判长郭震无故缺席再审听证:再审实际听证组织组成不合法。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再审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2.【违法事实】听证实际主持人许京(非审判长),并且只有一人,缺席2人(郭震、魏海虹)。审判长郭震缺席再审听证,许京没有资格主持听证。


3.【证据】

【证据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郭震担任审判长



【证据2听证传票:有听证,郭震担任审判长


【证据3】:元数据表(2024-09-02没有审判长郭震签字。



【证据4】:听证录像,当事人无,可依法调取,有替代笔录告知书旁证无郭震参与。


4.【参考】

《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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