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2:3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1. 本案“假一赔三”的具体标准___市场价三倍___判决反言 (1)法官首先肯定了市场价三倍 《判决书》第16页,由此可见,原告系在被告时B陈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之后即先后下单购买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其实,在直播间这属于合同补充条款。 根据句子逻辑可以看出,在否定“假一赔三”三百万违约金属于合同条款的同时认定了——“假一赔三”和三百万违约金是一个意思(改写:“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后的陈述内容,故假一赔三并不属于合同条款)。此为逻辑正论。 还有逻辑反论:法官挖空心思否定合同有“假一赔三”,怕什么呢?那就是合同假一赔三是一百万三倍,不是普通假一赔三1199元三倍。如果是普通的假一赔三,主播也不用说,因为是常识,说与不说,都在那里,没有吸引力、没必要说、浪费口舌。所以反推案中“假一赔三”不一般。
(2)法官中间论述有反言倾向 《判决书》第18页,其次,被告时B明确陈述“200万假一赔三”是在案外直播时作出,而非本案“百万级别”直播。在本案直播中,被告陈述的“假一赔三”系在原告下单完成后的开箱展示时陈述“吊坠,主播时B称春彩料,天然A货翡翠假一赔三”,即被告时B在本案中并未明确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假一赔三; 法官替被告明确了。
(3)法官最后判决反言 《判决书》第19页,……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 猜测法官用的是《消保法》,但又用错概念“实际价值”等,后面论述。 总结:《判决书》第16页100万三倍——18页装糊涂——19页1199元三倍反言。
2. 被告直播间视频中的标准_市场价三倍 (1) “断片”中的标准 原告证据有4分钟“断片”,被告拼多多提供的、被法官隐瞒的、原告依法书面申请调取的_《光盘》能补齐该断片部分。被告宣传中含有本案合同核心词汇“一百万”、“假一赔三”、“三百万”等表述,会直接推翻《判决书》第19页反言的结论。 (2)相同商品的标准 《判决书》第12页,另查明,原告曾参与被告时B与本案相同商品的案外直播。被告时B在案外直播时陈述:“一整套……两百万级别、如果你买到假的,按照两百万赔付三倍,假一赔三……”、“……买到假的赔六百万。我说的,录屏,截图”。 两百万级别就是两百万元;赔六百万。非常具体。又是相同商品,合同具有连贯一致性,可以得出:本案,百万级别就是一百万元,赔三百万。
(3)假一赔三通用规则 《判决书》第4页,“被告假一赔三通用规则录屏”【证据j0】视频文字版: “这是翡翠里面很贵很贵的料子,天然翡翠,假一赔三,而且支持你们拿去检测,按照市场价赔,不是说我在直播间上一块就给你赔三块,不是的,这手镯市场价估价大概得在九万五左右,如果你要能买到假的,我赔你三十万,我说的。而且三个月之内无理由退货,三个月,拿到那里检测都行,三个月无理由退货,能答应我,开盒之后再给你们看的粉丝,你敲两个字“相信”【原告互动:相信】,因为相信是无价的。翡翠,天然翡翠,真正的天然翡翠,假一赔三。而且三个月无理由退货,这是真货的诚意。因为不是假货你退回来我没用了,真货你退回来我还能继续卖,退回来我还能继续卖,这就是真货。因为真货是有市场的,对不对。 《判决书》第4页,“被告假一赔三通用规则录屏”还有【证据j1、j2、j3、j4、j5、j6,:标价三倍】;“良心商家视频”【证据3】;“7月6日人气排行榜第一名视频”【证据b14】等诸多证据表明,被告1直播间“假一赔三”是按市场价三倍赔偿。(这里估价、标价、实际价值等是一样的意思) 按市场价三倍赔偿不是被告1偶尔说一次、两次、三次、……而是每天都要说很多次,属于被告1的交易宣传习惯(当然有的时候着急或忘了偶尔会漏说)。
3.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498条 第二项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应作出对被告1不利的解释。因为本案合同是直播间格式条款,所以“假一赔三”应按市场价、实际价值解释(非价款)。 (2)新法《民法典合同篇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四个月后施行的,本案还有三处用到该解释其它条款(天时)。 有证据证明本案“假一赔三” 是市场价三倍,不是通常含义价款的三倍。
4. 结合法律,根据交易习惯 有证据证明“假一赔三” 是按被告宣传的市场价(实际价值、标价、估价)的三倍计算。所以《判决书》1199元三倍的通常含义依法不予支持,应按市场价——实际价值100万*3来履行。此处判决适用法律应是“《民法典》合同法”。
5. 对法官最后的变态判决的质疑 (1)法官使用《消保法》,但消保法并无“实际价值”概念;也无“假一赔三”这个名词,《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连“假”字都没有,无此法定赔偿责任;通常百姓的“假一赔三”不是《消保法》条款,不是法院判案依据;法官在此用《消保法》价款1199元计算—适用法律错误。 (2)原告并没有提出按《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不诉不理,超出诉讼请求。原告是按照合同约定“假一赔三”提出的诉请。 《判决书》第2页,原告诉讼请求为:1.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标准,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2.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部分,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假货惩罚性违约金,按合同标价100万三倍赔付即300万,三套900万元; (3)判决自身思维分裂: 实际价值=原告;1199元__价款=被告。原告、被告观点同时放在一起相等,明显是矛盾的。(因为商品实际价值是100万元,另文举报) 错误事实:实际价值 错误法律:《民法典》
6. 被告2旁证本案“假一赔三”不是通常“假一赔三”。 《笔录2》第6页,被2代:假一赔三是商家自己在直播间承诺,与平台无关;根据商品实付金额及原告索赔金额来看,如果原告主张违约金,应该酌情调整。”||| 被告2旁证此假一赔三是“市场价”三倍。如果是实付金额(价款)三倍,则赔偿金额不涉及调整问题——后来被告1自愿补偿36000元超过“假一赔十”,进一步证明普通“假一赔三”无需调整。只有“市场价三倍”才有调整需求。
7. 时B本人用36000元钱自认本案“假一赔三”不是普通假一赔三。 (1)《判决书》第19页,“考虑到被告时B为化解本案纠纷自愿提出向原告补偿36000元,该承诺系被告时B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这个材料曾被邓鑫法官隐瞒,对原告反驳被告具有证据的作用。3月29日庭上被1代说出来原告才知道。《笔录3》第5页尾“被1代:没有新证据,但2024-3-5代理人与当事人联系后,我方提交了一个陈述意见:为了本案双方争议,被告1愿意承担36000元的补偿款。原:没有收到,且不接受。 (2)起诉七个月后到最后庭审前(2023.08.01-2024.03.05)被告1时B本人为何无故自愿“支付补偿款36000元”?补偿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36000元超过通常“假一赔十”的数额(35970元),超出被告1代理人答辩坚持的“假一赔三”10791元三倍多。 (3)被告1本人这笔钱使被告1代理人之前的所有辩解化为乌有: .. 如果被告1代理人早期的答辩观点——赔偿价款三倍有法律和证据支持,当事人本人何必提出超过价款十倍多的补偿呢?画蛇添足、此地无银、不打自招,那就是他惧怕更高的赔偿证据(一百万三倍)被法官采信。 (4)被告1最后用钱自认“假一赔三”是市场价一百万三倍。 被告1本人心里有鬼、心里发慌。因为他在视频直播怎么说的他自己最清楚。他知道自己在直播间的承诺:《判决书》第12页,另查明 “所有所有人每天都有人录我的视频对吧,我的直播全程有回放,所有姐姐所有粉丝你们放心,每一句话我说到做到,五年前说的我作数,五年后说的我也作数”。||| 时候到了!【下次庭审申请被告时B本人出庭,事实能更清楚】 综上,本案“假一赔三”就是“三百万违约金”、市场价三倍。
8. 邓鑫法官枉法过程追踪 (1)2024年1月18日,第二次庭审争议焦点认定正确,《笔录2》第14页:
l 审:争议焦点1改为: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进行三倍赔偿? 是按照实际订单价格还是直播间口头宣传及标价? l 被1代: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确认,无补充。 l 被2代: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确认,无补充。 确认两个选项:一个是被告主张的订单价格(价款); 一个是原告主张的口头宣传及标价(实际价值)。 本焦点已经法官归纳完毕,原被告三方确认,非常明确、准确。但最后《判决书》法官无理由反言、改变,并做出枉法裁判。
法官反言及枉法过程追踪 法官庭审在争议焦点反言挖坑,用“欺诈”代替前次“三倍赔偿”观点,顺理成章适用错误法律枉法裁判 (2)2024年3月29日,庭审《音字转换记录3》第22-24页,真实记载: l 审判长:我们现在初步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店铺、涉案直播间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欺诈?如果构成,那么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进行三倍赔偿? 这第一个。||| 法官开始定调子___欺诈,赔偿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消保法》价款1199元三倍。 l … l 原告:我没有强调欺诈,…而他是没有履行合同,给付100万的标的物,…我始终不认为他欺诈。||| 他直播间展示的就是真货! l 审判长:你是认为被告1没有履行合同。 l 原告:对。 …… l 审判长:你的请求权基础就不是欺诈就要变更了,我们要恢复事实调查了,恢复事实调查。 l 原告:那次庭审时候我已经明确表态了,你告诉对方了,……笔录已经记录了。||| 注:“那次”指第一次,2023年12月18日,《笔录1》,第4页,审:诉请1依据? 原: 合同承诺;《笔录1》第8-9页,审:请求权基础?原:合同。…… l 审判长:好,现在在这再明确一下,要求履行合同,履行给付100万标的物的合同。 l 原告:对。 l 审判长:如果履行不能,就支付100万并赔偿300万的违约金。 l 原告:对。 庭上实际描述非常准确清晰。 庭上法官故意暗示、诱导、吓唬原告打欺诈。原告坚持打违约。 法官很清楚案件事实,故意徇私、枉法;
(3)焦点反言 2024年4月15日,《判决书》第16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二、被告时B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如是,应如何赔偿;||| 把(1)中两个选项原告诉请的一项“标价”直接删除了。徇私。 (4)枉法裁判: 《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 “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该陈述看似全面、客观、公正,其实是在强调“欺诈”、为蓄意使用不当法条做铺垫。 《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法官使用此条法律是否顺理成章?法官在争议焦点反言挖坑成功。
20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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