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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邓鑫、罗林梅法官等故意采信拼多多六组非法证据

时间:2025-12-29 22:31: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0105民初34997

《判决书》第8页,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①订单信息、②涉案商家信息、③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④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⑤协商售后情况、⑥涉案商品状态、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法官采信了这些证据并入卷,未说明理由。

一、【事实】第一次证据交换拼多多提供的六组证明材料(①-⑥),无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无单位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证据⑦伪造,另文举报。

二、【理由】《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15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最高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但一审法官采信这些证据,未说明理由。

长宁法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致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

四、【类案】:《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15.

(一)(2020)最高法民再167号:针对泰山财保威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2和证据5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二)上海同城案例(一审长宁法院上级法院)

2020)沪01民终9236号:本院认为,……再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据此,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这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具备证据效力的基础。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被排除。本案中,XX公司出具的《证明》属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该《证明》上只有单位印章,而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该《证明》因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形式要求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类案同判

拼多多证据1-6 无证据效力。

无类案亦可依法判定。

六、请依法调查处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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