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9 08:43:5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一、【事实】长宁法院邓鑫法官在无合议庭组织授权情况下、在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情况下私自办案,两次非法主持证据交换。 二、【证据】 第一次证据交换时间:2023年12月18日; 第二次证据交换时间:2024年1月18日。 本案合议庭组成时间:2024年3月22日; 三、【明知】 邓鑫法官明知私自办案是违法的,所以在《笔录》及《判决书》中加以掩饰。 《笔录1》第1-2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此时没有合议庭,更没有委托。明知违法、虚假陈述。邓鑫法官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私自办案。 《笔录2》第1-2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此时依然没有合议庭,合议庭也不可能委托。邓鑫法官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私自办案。 《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什么要说合议庭组成于证据交换之前——明知违法审案,掩盖事实真相。 四、【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中指出,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主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控告人 :马宪春 131574123152025-12-18 【证据1】《证据交换笔录1》:20当时提交字数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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