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8 12:21:5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个案子中能找出八个证据问题——隐瞒证据、采信非法证据、伪造证据、毁弃证据、采信庭后证据、引用未质证证据、非法否定原告证据、遗漏证据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1. 法官隐瞒证据《光盘》 (1)隐瞒被告2拼多多提交的《光盘》 一审判决结案后,原告网络申请查阅卷宗得知,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栏目下——《2024.1.9被告2提交的说明》记载:“原告申请调取的下单当天的视频已刻盘”。 该《刻盘说明》含(光盘)在法庭并未出现,审判人员没有依法提供该材料,没有质证,《笔录》、《判决书》没有关于该《刻盘说明》的任何记载。 原告至今(2026年1月x日)没有见到该《光盘》。 《光盘》去哪了?! 上海高法,长宁法院信访已经编号:网[2025]000388954,1月7日。
(2)隐瞒被告1提交的《陈述意见36000元》 《判决书》第19页,“考虑到被告时B为化解本案纠纷自愿提出向原告补偿36000元,该承诺系被告时B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这个材料被告1在2024年3月5日提交法院,曾被邓鑫法官隐瞒(没有送达原告),3月29日庭上被告1律师说出来原告才知道有此材料。 该证据对原告反驳被告坚称的“假一赔三”辩解有重要作用,因为该款项超过“假一赔十”金额。
2. 法官采信非法证据__第一次证据交换拼多多提供的六组证据无一组合法。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15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事实】被告2拼多多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的。因为这些提交的证据均无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无单位印章,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但一审法官采信这些证据,未说明理由。 《判决书》第8页,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①订单信息、②涉案商家信息、③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④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⑤协商售后情况、⑥涉案商品状态、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长宁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致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
3. 法官伪造、变造非证据为证据——《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 《判决书》第8页,被告…向法庭提交了①-⑥,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1)卷宗无该“标题”⑦证据。卷宗有: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内部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 (2)《判决书》用标题:……处罚截图。好看,“图”更有说服力——法官改的,伪造的。法官伪造、变造证据,徇私舞弊。 (3)法官偷换证据、伪造证据 《处罚情况说明》在卷宗目录:被告材料_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_栏目下,并不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所以说它不是证据。尤其是“截图”,更应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这属于法官偷换证据(非证据位置材料当成证据)、伪造成证据。 (4)从提交过程看——不是证据 ① 不是证据。2024年1月18日第二次证据交换《笔录2》第11-12页,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被2代:没有,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因为被告2自认“没有”证据提交。所以第二次证据交换被告2无任何证据提交! ||| 第一次一共六组,前文《判决书》已经陈列。 ② 超期举证。被告2《处罚情况说明》超过第一次庭审邓鑫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15天——2024年1月3日止。 ③ 庭上未采纳。本次庭审,邓鑫法官对被告2拼多多《处罚情况说明》没有“训诫或罚款”,应视为没有采纳《处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因为如果采纳超期证据,依法应进行“训诫或罚款”。 ④ 庭上未出示质证、辩论。《笔录2》没有任何质证、答辩记载。但《判决书》采信了此《处罚情况说明》内容,没有说明采信理由。徇私舞弊、违法采信。 (5)从材料内部标题看:情况说明(谨供参考)——当事人没把它当做证据。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画蛇添足?),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官采信而不是参考。那么法官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呢?《判决书》无陈述理由。 (6)从材料内容看——不具完整性,缺乏真实可靠性。 ①《处罚情况说明》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 ② 处罚截图部分一半以上被马赛克覆盖,是不完整的没有佐证的孤立的打印材料(无原件)。不具合法性、完整性,缺乏真实可靠性。 (7)从材料形式看,该“证据”没有单位印章、没有人员签名,不具有合法性。同前文2. 综上,被告拼多多自己不认可的证据,邓鑫法官却拿它当做证据,伪造成证据。并依此“证据”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徇私舞弊。
4. 邓鑫法官毁弃案件材料——被告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手续在卷宗消失。 (1)被告代理人无合法身份、非法参与庭审。 2024年3月29日法庭审理《笔录3》第2页, *原:要求查看对方证件和委托手续材料。 *审:被告代理人的证件及委托手续均在卷宗中。|||此时法官应该让对方出示,不是代替回答。 *原:要求查看委托书、律所函、授权委托书和劳动合同的原件。 …… ………… *被2代:庭前已经上传至法院系统,今天未携带原件。 *原:被告2代理人无法提供相应材料,应该下庭,不应参加本次庭审。 *审:告知原告,你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代理人的代理资质进行审查。 ||| 法官当庭徇私舞弊、偏袒被告。 结案后原告阅卷(电子卷宗)并未查到代理人资料,邓鑫法官涉嫌欺诈。
(2)【再审证据】查阅上海一中院再审卷宗_(2024)沪01民申350号_发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代理人身份证据是假的。再审被告代理人身份造假与原审代理人身份资料被邓鑫法官毁弃互相印证。 ① 再审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没有法人签名,公章没有压住日期。 ② 再审代理人身份证据是假的:代理人以员工身份参与诉讼,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并无签字、盖章和日期,属于无效合同(假合同)、假身份。 (3)邓鑫法官毁弃代理人资料与《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表格造假印证||| 表格:参加诉讼的代理人 0人。0人则无需资料入卷。 (4)【检察监督陈述现场】【长宁检察院】2025-01-16长宁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现场,检察官说她们调取的卷宗有这些材料。但不给当事人看 ! ? 其实,即便卷宗有,又能怎样?庭审无原件出示,非法参与庭审已成既定事实。
5. 开庭结束10日后被告2拼多多仍举证_严重超期 (1)卷宗文件-被告材料-被告举证材料-《被告2提交的涉案商品最后一次开播记录》 (2)该证据落款时间2024年4月8日。 (3)庭审时间2024年3月29日。 (4)宣判时间2024年4月15日。 (5)判决书引用了该证据内容。
6. 判决引用未质证但入卷的被告“类案”证据 (1)结案后发现,卷宗文件_被告材料_被告举证材料文件夹内:《被告2提交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范畴】金**一案二审判决》。(2022)沪01民终5352号。 (2)三次庭审均未出示上述“证据”、无质证记录。《判决书》亦未列出此类案证据。法官违法采信、非法入卷,涉嫌伪造证据。 (3)《判决书》引用案件核心观点。文字对比: ① 类案第5页: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不严,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②《判决书》第21页:市场主体登记监管 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本案判决结论几乎是类案“证据”的原句复制(少6个字)。
(4)还有第二个类案亦如此: 被告2提交的【督促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刘**诉上海寻梦、梁**1案(2019)沪0105民初18965号 文字对比: 被告类案2第6页,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不是”本案改成了“并非”。 (5)另外,国家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台违法-平台有过错…… 据此和《民法典》1165、1168条可判定侵权与连带责任成立,否定本案同时亦可质疑两个类案,问题很严重,想问联系我。
7. 法官违法否定原告“类案”证据 (1)《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3)法律要求:类案识别标准——相似性 (4)长宁法官:要“完全一致”——是违法要求。 邓鑫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代替法律“相似性”要求,违反了最高法要求的标准,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
8. 一审遗漏证据:原告证据视频两项 (1)2023.12.4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有证据L11:晶宝阁珠宝店铺直播,证据L12:晶海棠珠宝官方旗舰店直播。 (2)《判决书》跳过证据L11、L12没有引用。 《判决书》第4页,有L10:晶宝阁及晶海棠珠宝官方旗舰店和景睦珠宝旗舰店信息材料、L13:5分钟推流10万人视频,缺L11、L12。 (3)该录屏证据视频能证明被告时B被起诉后,他又开设三个新的直播店铺继续售假(限播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拼多多管理不善、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反推被告时B在本案**珠宝优选之前确有可能因违规被封过店铺(被告1自述曾因举报售假被停播过——《判决书》第4页:粉丝166万视频》),证明时B是污点主播,原告曾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拼多多不提供。原告《调取证据申请书2》,《被告2关于不同意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的意见》(阅卷时在卷宗发现),该两个证据对拼多多平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重要证明作用。 (4)被告2拼多多否认商品同一性。 《判决书》第19页,“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认为这是损失的扩大部分,……被告寻梦公司认为关于增值利益损失,原告未证明标的物有同一性,取证商品不是涉案商品。” (5)该两个视频与景睦珠宝旗舰店视频能证明商品同一性关联,对诉请3增值利益损失论证有重要作用。 综上,遗漏的两个证据很重要,能够决定诉请3标的物同一性基本事实和佐证拼多多平台没尽到注意义务。
你怎么看? 隐瞒证据; 采信非法证据; 伪造证据; 毁弃证据; 采信庭后证据; 引用未质证证据; 非法否定原告证据; 遗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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