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4 16:43:3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长宁法院(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判决书》第19页,本院认为,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即期待利益损失的判断应采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而非个别买家个人的感知及诉求,同时结合买家的损失、商家获利情况及诚信善良原则综合考虑。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三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一审进行中实施的有利于原告的新法),以“差额”确定利益,不以任何“人”为标准,一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错误。 另,原告解除合同《判决书》没有引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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