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4 07:49: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长宁法院(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1. 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 【事实】《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分析】法官用“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否认例案是类案,违反法律“相似性”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 据说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更多分析另文阐释。信赖产生先看本案主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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