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3 20:24:0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1)第二次开庭争议焦点认定正确 第二次证据交换《笔录2》(2024年1月18日)第14页,法官认定争议焦点: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进行三倍赔偿? 是按照实际订单价格还是直播间口头宣传及标价? 二被告及原告均确认,非常准确、明确。 这其中有两个选项:一个是庭上被告主张的订单价格(价款),适用《消保法》;一个是原告主张的标价(宣传的实际价值),适用《民法典》(合同法)。 (2)最后判决法官反言:故意错定“欺诈”焦点___ 《判决书》(2024年4月15日)第16页,焦点“被告时B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如是,应如何赔偿。” 其实,该陈述看似客观、公正,其实是在强调“欺诈”,而“欺诈”的赔偿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价款的三倍”。直接排除了上次认定的原告的选项“实际价值”的三倍,原告这个三倍,来自合同约定。 从而得出错误(矛盾)的判决结果: 《判决书》第19页,“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但是,考虑到被告时B为化解本案纠纷自愿提出向原告补偿36000元,该承诺系被告时B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中“实际价值”与“1199元”是个神奇的组合。“实际价值”属于原告,“1199元”属于被告,既存在事实不清又适用法律错误,另文有述。 被告自愿赔偿价款十倍以上,你说啥意思? 由以上五个反言可以看出,法官不诚信。 本案还有其它造假不诚信问题见:《元数据表3》造假掩盖庭审中断事件(中断半个多小时);《音字转换记录》造假开庭时间和人员;《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造假等(另文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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