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3 16:42:4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法官关于“假一赔三”赔偿标准一百万元三倍的反言。 (1)案外直播中的明确认定“实际价值”三倍六百万。 《判决书》第12页,另查明,原告曾参与被告时B与本案相同商品的案外直播。被告时B在案外直播时陈述:“一整套……两百万级别、如果你买到假的,按照两百万赔付三倍,假一赔三……赔六百万。我说的,录屏,截图”。 (2)法官为了让“假一赔三”出局,不小心又肯定了“三百万”。 《判决书》第16页,由此可见,原告系在被告时B陈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之后即先后下单购买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① 据此,懂逻辑的人可以直接看出“假一赔三”和“三百万违约金”是一个意思。 ② 不信?改写看看:
原文:“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改写:“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 假一赔三 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改写后这句很好理解,前后“假一赔三”严格对应,并且叙述符合逻辑。改写表达的意思没变,是按照法官思路从合同中把“假一赔三”排除出局。这里只想论证“三百万违约金”与“假一赔三”是等效对应关系,“假一赔三”即“三百万违约金”。如此一看便知。(一百万三倍) (3)法官中间论述想反言,但苦于相同商品案外直播“实际价值三倍”。 《判决书》第18页,法官强调——被告时B明确陈述“200万假一赔三”是在案外直播时作出,而非本案“百万级别”直播。||| 说明法官清楚知道相同商品假一赔三赔偿标准的事实,但不认可类推本案(其实可以类推,这个是难点,后面(6)论证)。 (4)法官在无证据情况下欲徇私被告进行否定。 《判决书》第18页,在本案直播中,被告陈述的“假一赔三”……并未明确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假一赔三。|||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无证据,后面(6)原告有证据。 (5)不知道是法官反言还是用错数据1199元。 《判决书》第19页,……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 总结:案外200万三倍(本案100万三倍)——不类推想反言——1199元三倍反言。 另 (6)分析 ① 第(5)项用的是“实际价值”,如果不是用错数据1199元,而用真实数据100万元,则此案此处无错误。 ② 被告无标准、原告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1)直接证明:法官隐瞒的《光盘》断片部分说了100万三倍。 2)类推证明: 《判决书》第4页,“被告假一赔三通用规则录屏”【证据j0】视频文字版:“这是翡翠里面很贵很贵的料子,天然翡翠,假一赔三,而且支持你们拿去检测,按照市场价赔,不是说我在直播间上一块就给你赔三块,不是的,这手镯市场价估价大概得在九万五左右,如果你要能买到假的,我赔你三十万,我说的。”还有许多类似证据【证据j1、j2、j3、j4、j5、j6,假一赔三通用规则:标价三倍】,诸多证据表明,被告1直播间“假一赔三”是按市场价三倍赔偿(这里估价、标价、实际价值等是一样的意思),不是按“价款”赔偿。按市场价三倍赔偿不是被告1偶尔说一次、两次、三次、……而是每天都要说很多次,属于被告1的交易宣传习惯(当然有的时候着急或忘了偶尔会漏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出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本案“假一赔三” 是市场价三倍,不是通常含义价款的三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第二项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应作出对被告1不利的解释。因为本案合同是直播间格式条款,所以“假一赔三”应按市场价、实际价值解释(非价款)。 ③ 法官作出此“实际价值1199元*3”判决没有说明理由。 《证据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违反证据规则、枉法裁判。||| 我方有证据,对方无证据,偏袒对方。 你怎么看? |